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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内非法狩猎,福鼎一男子被双重追责!

2026-08-18 11:29:59 “公信福鼎”公众号

福鼎男子为贪一口野味

伙同他人在全域禁猎期猎杀野生动物

最终不仅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案件详情

2025年10月19日上午,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某雄伙同孙某、张某、罗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为食用目的猎鸟,四人乘坐孙某驾驶的小轿车至福鼎市某山场及田野边,由被告人高某雄用携带的枪支猎杀鸟类2只。同日15时许,福鼎市公安局抓获罗某、张某、孙某,并从小轿车上查获枪支1支、铅弹10粒、鸟类死体2只。

经鉴定,被告人高某雄等猎杀的鸟类,系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山斑鸠,经济价值为人民币600元;用于猎杀山斑鸠的枪支系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25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某雄主动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高某雄通过其家属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雄伙同他人为食用目的,违反禁猎法规,未经狩猎许可,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猎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高某雄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可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雄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气枪1支、铅弹10粒、山斑鸠死体2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移动手机一部返还被告人高某雄。

三、被告人高某雄自愿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用于福鼎市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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