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法官深入山区了解案情,加强普法宣传惠山民
2015-11-25 16:54:18
福鼎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怀志、夏金莲

近日,福鼎法院受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被告福鼎市林业局、第三人福鼎某国有林场林业行政确权案件。原告诉称,位于福鼎市磻溪镇某村的两块山场系原告吴某所有,被告私自为第三人福鼎某国有林场颁发林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林权证并判决两块山场为其所有。
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辩称,发证行为发生在1990年6月19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受该法调整,即使按该法规定,原告的起诉距发证行为已有二十四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讼争的两块山场不属于原告吴某所有;被告福鼎市林业局、第三人福鼎某国有林场意见与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意见相同。
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且涉案林地范围因年代久远,界限模糊不清,原告年纪老迈,且情绪激动,为更好的查明事实,福鼎法院生态审判庭法官深入山区查看涉案林地,并利用该契机,以具体的案例为基础,对当地林区村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案说法,向村民与护林员宣讲生态资源环境与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村民法制观念和生态意识,树立科学的环境保护观念。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讯员:福鼎法院 王怀志、夏金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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