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债权人为讨回欠款强行限制他人自由,甚至以拳脚相加。近日,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浪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至2017年,赖某先后三次向郭某杰(另案处理)借款2.5万元,期间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便悄无声息。2018年底,郭某杰和林某松(另案处理)与朋友“阿念”在酒吧门口遇到赖某,便向赖某催讨欠款,并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浪赶至酒吧汇合。
当天夜里,郭某杰等人决定带赖某找其家属处理债务问题。后李某林搂着赖某将其带至郭某杰的车上,由朱某浪及“阿念”将赖某夹持在后排中间座位,郭某杰则负责驾车前往赖某父亲的住处。期间,郭某杰等人要求赖某在十五日内还款,因赖某无法还款,朱某浪及“阿念”便轮流对赖某实施殴打。到达赖某父亲居住的小区后,朱某浪等人通过电话联系其父亲协商还款问题,遭到对方拒绝后,便决定将赖某带至其叔父的住处催讨债务。途中郭某杰考虑到没有赖某欠款的凭证,遂书写一张赖某欠款20000元的借据,并要求赖某签字、录音。因赖某不配合签字及录音,朱某浪及“阿念”再次对赖某实施殴打,逼迫赖某按照郭某杰的要求签字并录音。凌晨时分,郭某杰等人驾车到达赖某叔父住处后,在门口遇见赖某的堂弟,遂要求对方帮忙还款,遭到对方拒绝后,又将赖某带上车,在车内殴打、辱骂赖某后方才放赖某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浪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结合其犯罪前科、坦白、认罪认罚及郭某杰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福鼎法院 刘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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