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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自来水价格成本监审结论

2016-08-26 15:43:15 福鼎新闻网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福鼎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对福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成本进行监审。现将成本监审情况及结论报告如下:

一、 监审项目

福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20万元,1980年筹建,1983年建成投产,目前主要供水单位为1998年建成投产的第二水厂,日供水能力8万吨,管线总长117公里,供水普及率98%。现行基础水价标准是宁德市物价局于2009年批复的《宁德市物价局关于福鼎市自来水价格及其计价方式的批复》(宁价费[2009]138号)规定的1.40元/吨。

二、 监审范围

本次成本监审是由我队会同宁德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福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成本进行监审。所审核的资料时间范围为2013年至2015年。

三、 主要依据和工作程序

(一)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4、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

5、《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5]31号)。

6、《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闽价综[2015]325号)。

7、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闽价成[2007]441号)。

8、《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二)成本监审工作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在成本审核、调整、提出定价成本建议值时,遵循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三)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履行了如下主要程序:

1、向成本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要求其按成本指标 体系提供有关资料。

2、走访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3、在审核相关凭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得出审核确认合理值。

4、将成本监审结论告知被监审单位。

四、成本审核主要内容

(一)制水成本。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原水费、材料费、动力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水厂职工薪酬等费用。

(二)输配成本。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复费、管网检测费、输配环节职工薪酬等。

(三)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五、成本核减主要原因说明

(一)对固定资产折旧做如下调整: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平均年限法,分类计算企业折旧,三年共核减固定资产折旧1071618.33元,年平均核减357206.17元。

(二)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做如下调整: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的规定,三年核减业务招待费用78503.60元,年平均核减26167.87元。

(三)对职工薪酬做如下调整: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因超过核定的职工人数,2013年核减人员29人;2014年核减人员27人;2015年核减人员24人。3年核减职工薪酬2196739.57元,年平均核减732246.52元。同时根据《监审办法》的规定核增其应享有的法定“五险一金”比例。

(四)其他方面作出的调整:

1、核减超过规定计算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年平均核减14458.44元;

2、核减其他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管理费用171820.10元,年平均核减57273.37元;

3、核减有财政专项资金补偿的固定资产折旧2521979.47元,年平均核减840659.82元。

六、成本审核结果

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福鼎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对福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定价成本进行合理分析调整和确认。经审核:2013年-2015年平均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1.45元/吨。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福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本监审机构及参加本次监审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次成本监审结果仅供审议价格调整方案时参考。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本监审报告推算的内容,与本报告无关。

附:自来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福鼎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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