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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福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5-12-18 09:57:52 福鼎新闻网

鼎人常综〔2015〕12号

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例”),坚持把依法治林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在林业法律法规宣传、规范森林经营管理、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推进了我市林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我市林业工作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一法两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广泛;二是林权登记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省界、县界之间、林农之间的林权纠纷仍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森林病虫害防治、火灾预防和扑救等方面工作有待加强;四是基层执法队伍及护林员队伍人员不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林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五是植树造林后期管护难,乱砍滥伐林木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现综合如下:

一要持续加强“一法两例”等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树立正确的林业发展理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水平;要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形成舆论氛围,结合森林防火、植树造林、生态保护等工作,对不同区域、不同人群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森林保护和使用的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

二要规范森林经营,完善林业长远规划。正确处理好林业生态保护与林业经济发展的关系,注重林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合理发展林下经济,加强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促进珍贵树种用材林、竹业、花卉、茶叶等经济林发展,延深林业产品加工产业链,促进林农增收。继续推进林权的界定、发证工作,协调处理省界、县界之间、林农之间的林权纠纷,探索建立森林防火带的形式来划分省界、县界。依法做好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摸清全市土地、海洋、森林图斑的差异,科学制定处理原则与措施,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三要强化目标责任,加大森林保护力度。建立科学、务实的考核体系,严格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和森林防火综合考评“一票否决制”。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护林组织和防火队伍建设,加大森林灭火器材的配备和更新,鼓励和支持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夯实森林火灾防控基础。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病虫害防治中标公司的监管,督促其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当前要高度重视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工作,强化检疫措施,加大松枯死树清理除治力度,努力阻断传播途径。同时,加强与省际、县际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合力。

四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积极争取上级林业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积极鼓励社会造林、个私造林,拓宽投入渠道,促进林业快速发展。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活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将造林工作纳入乡镇的经济考评,实行领导负责制,抓好每年春季造林工作。针对一些乡镇山林管护面积大,管护任务重,财政薄弱的状况,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增强在林业保护和投入方面的能力。

五要强化林政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对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实行长期封禁,对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要加强抚育措施。严格执行《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要完善监伐制度,做到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把监伐工作落到实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从严追究乱砍滥伐不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加强林业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乡镇林业工作站编制,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林业站基础设施,改善执法装备。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加强护林员的学习培训,落实护林员管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提高管护水平。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森林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有机统一的生态保护机制,做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巩固良好的生态环境。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福鼎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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