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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5-11-27 09:34:59 福鼎新闻网

鼎政〔2015〕91号

为规范福鼎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进一步解决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以及电动车盗抢案件频发难点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福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2015年12月10日以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车”设定3年(自2016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的过渡使用期限,实施登记和办理临时牌证。对超过期限未登记及2015年12月10日之后新购的“超标电动车”,公安机关不再受理登记上牌手续。从2015年12月10日起,我市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现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居住(含暂住)在我市辖区内的公民合法拥有的在用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应当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购买和使用的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48伏、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两轮车辆(简称“超标电动车”)。

二、所需材料:

允许办理登记上牌的我市在用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凭车主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车架号码拓印条、车辆照片、过渡期内一次性缴纳的24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等材料。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日期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三、时间地点:

城区于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2月6日到福鼎市顺达机动车检测站(星火工业园区宏顺修理厂内)、市体育馆(富阳路196号)、旧制药厂(旧看守所往一中方向300米)等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各乡镇登记挂牌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所需费用:

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所需的工本费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五、违规处罚:

(一)2016年2月7日起,未登记上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辖区道路行驶。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二)、对取得临时牌证“超标电动车”的使用,采取过渡性管理办法,使用期限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6日。过渡期届满后,禁止“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关于两轮摩托车通行的规定,悬挂临时号牌并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和有效身份证明;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驾乘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头盔;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不得安装太阳伞、挡风被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违者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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