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福鼎市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鼎人常综[2015]9号
市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5日,福鼎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法院叶昌杰副院长受王锦熙院长委托所作的《福鼎市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家事审判工作,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完善工作方法,着力维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项工作受到普遍赞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不畅,如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调解机制不周全、案件取证难、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反家暴意识淡薄等问题;二是对刑诉法有关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中的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审前评估制度等难以落实到位;三是基于审判法官调解意识不够强、调解方法不多,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不充分等原因,家事审判调解工作开展未达到预期效果;四是针对家事审判和涉少审判的特殊性,家事审判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五是部分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因此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误认为司法不公,增加了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公正性的怀疑。
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现综合如下:
一是大力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有效开展。市人民法院应加大“人身保护令”的宣传力度,提升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反家庭暴力的意识。要加强“反家庭暴力”相关措施和对策研究,加大与多部门的联动合作,切实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人民法院应加强同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和合适成年人等相关人员的沟通协作,一同商讨解决对策,尽快创建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体系,切实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工作。
三是聘请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往往存在着报复、鱼死网破等心理隐患,需要加以引导梳理,解开心结。同时,家事纠纷案件也往往会对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加以干预和化解。为此,建议聘请具备心理咨询资格和心理疏导特长的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员或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审理,在庭前、庭中、庭后给予当事人和青少年以心理咨询和辅导救助,从心理上化解家事纠纷,缓解家事纠纷案件调解难等问题。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家事审判法官的综合素质。市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家事审判法官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妇女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尤其要转变观念、打破常规,尝试增加男性法官在家事审判法官队伍中的比例,不断优化队伍结构。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家事审判法官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家事审判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是加大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释明力度,最大程度减少公众的误解。市人民法院应加大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释明力度,在诉讼程序的初始阶段即向当事人重点释明其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强调一旦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可能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通过加强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减少当事人的误解。
以上审议意见,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处理,并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福鼎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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