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姥山镇差旅费报销管理出“新规”
本报讯(易闻)日前,太姥山镇印发《关于印发太姥山镇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于差旅费的报销管理进行规范。
根据《通知》规定,《管理办法》所指的差旅费指:太姥山镇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玉池社区、康湖社区、金麟社区、寒碧社区、积石社区、秦屿村、建国村、秦海村)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太姥山镇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下村应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出差、下村审批单》,必须按规定报经科室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向镇办企业或村(社区)转嫁差旅费。
《通知》还规定,镇直机关工作人员在本镇辖区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因特殊原因确需住宿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报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批准,集镇之外福鼎市辖区内住宿费限额标准每天每间200元。福鼎市辖区外出差的按照宁德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处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此外,镇直机关工作人员在镇区开展工作不报销伙食费,镇区之外福鼎市辖区内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下村原则上不在村里就餐,若因工作需要在村里用餐的,需事先经有关领导审批,伙食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福鼎市辖区外宁德市辖区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宁德市辖区外(其中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或下村人员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没有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凡村里统一置办伙食安排就餐的,应向村交纳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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