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2-07-18 17:53:00
(2012)鼎民初字第1150号
陈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平诉你及郑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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