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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3-08-08 10:12:24 福鼎新闻网

包日福:
         本局于2011年9月28日对你涉嫌未依法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进货台账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因多方查找至今无法联系上你,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鼎工商处字(201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如下: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4000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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