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3-06-26 16:29:15
福鼎新闻网
蔡起敏:
本院受理原告林智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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