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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曝光7起制售假劣肉类制品典型案例!

2025-07-22 16:00:37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福鼎市市场监管系统

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

深入开展

福鼎市整治制售假劣肉类制品专项行动

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

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现公布7起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福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9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经抽样检验发现,福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肉串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专家评估认定,被抽检小肉串的诱惑红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出标准限量。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福鼎市某串串香店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福鼎市某串串香店销售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自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6月2日期间,共从福鼎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入12袋红柳枝肉串,该肉串主要配料为猪肉,当事人现场称该肉串为“羊肉串”,且其在饿了么平台对该商品的名称描述为“风味柳枝羊肉”,原料描述为“羊肉”,并出售给消费者。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瘦肉丸案

2025年6月,山前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到福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瘦肉丸标签的营养成分表标注“碳水化合物25.8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5%”,经过计算碳水化合物25.8克,营养素参考值正确标示应当为9%,当事人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标示错误。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福鼎市桐城街道某烧烤店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肉制品夜间突击检查中发现福鼎市桐城街道某烧烤店销售的牛肉把串使用的原料为“阿宝把把串”,其主要成分为鸭胸肉,并未添加牛肉,当事人销售上述“阿宝把把串”宣称牛肉把串的行为,虽非主观上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但客观上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牛肉把串由牛肉制作,不含其它肉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福鼎市白琳某肉片店安排健康证过期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案

2025年6月23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白琳某肉片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铺正在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证过期,且尚未重新办理健康证明。

处罚结果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过期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当场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健康证。

案例六:福鼎市太姥山某烧烤店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9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太姥山某烧烤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店内冰柜中发现2袋“手把风味小串(鸭肉串)”,其中一袋已拆封,包装袋标签上显示其主要配料为鸭肉,但在店内以牛肉小串的形式销售。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七:福鼎市前岐某食品经营单位销售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

2025年5月,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前岐某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4月购进福鼎肉片10盒,标签标注未标明具体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在拼多多店铺销售;2025年3月从农贸市场摊贩购进胡椒粉10包,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在淘宝店铺销售。同时,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身份及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胡椒粉为预先定量包装,符合预包装食品特性,其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福鼎肉片包装上未标明具体生产者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身份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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