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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金豆”,不能买卖!涉嫌违法!

2024-02-21 17:18:34 “幸福福鼎”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福鼎市人民法院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符为牟利目的,未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自己于2021年之前采挖或购买的野生金豆培育在福鼎市一大棚内,并通过抖音平台及线下交易等方式向他人出售共计10株,获利10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符培育在该大棚内的金豆779株(活株)。经鉴定:扣押的779株金豆,系芸香科金橘属植物,均为野生起源,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资料图)

金豆(学名:Fortunella venosa)属芸香科金橘属的常绿植物,果子成熟后,金黄色或橙红色,跟金橘类似,所以又称它为山橘、山金豆、金柑,其株型矮小、树形优美、叶纤果密、花香清远,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其果实形似豆,颜色金黄,赋予“迎喜”“吉祥”等美好的寓意,深得人们喜爱。野生金豆已于2021年9月7日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符为牟利目的,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非法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豆10株,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王某符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处罚金5000元,并禁止被告人王某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或者为经营活动提供劳务的行为。

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俗话说:路边的野花不要采

山里一些看似“平平无奇”的植物

采挖很可能会有法律风险

小伙伴们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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