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室内充电引起火灾,谁该担责?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令电动车所有人邵某、电动车使用人陈某分别赔偿火灾受害者小陈各项损失费20853.88元、55561.63元,房屋出租方洪某赔偿小陈60415.51元。
据悉,陈某系邵某员工。邵某为陈某提供电动车用于上下班通勤。2022年10月某晚,陈某在其租住的福鼎某民房室内为该电动车充电。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同栋楼租户的未成年人小陈被烧伤,鉴定为伤残程度十级。
小陈出院后,将邵某、陈某、房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17510.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起火原因系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房屋出租方洪某,未能管理好出租房屋安全使用,有效阻止租户电动车在房屋内充电等问题,对发生火灾事故和造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邵某对于购买的二手电动车是否安全、合格不明,电动车在充电过程发生故障,说明电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问题,邵某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的使用人陈某在房屋内给电动车充电,未能确保安全充电、履行充分注意义务,以致引发火灾,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小陈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陈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将未成年人家留在家中,对扩大小陈的伤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三被告的责任。
综合考虑酌定房屋出租方洪某承担40%责任,电动车使用人陈某承担30%责任,电动车所有人邵某承担10%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引发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对此,各方主体都应当履行应尽的责任义务,提高安全用电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首先,电动车的购买者应当前往具有合格销售资质的店铺购买车辆,确保电动车、车载电池、充电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其次,电动车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车辆和充电器,定期检修、维护车辆性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最后,物业管理者应当尽到管理、服务义务,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清理易燃危险物品,对电动车进入室内充电等危险行为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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