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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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二审稿作出较大幅度修改,增加了细化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条款。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需要通过法规加以规范。
二审稿就此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二审稿增加了居民违反消防安全使用电动车禁止性规定:
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桥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审稿同时增加了物业对电动车管理的相关职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违反规定未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火灾隐患重点领域,目前缺乏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管。二审稿为此增加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具体管理措施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针对一些火灾隐患突出领域,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以及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鼓励和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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