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保证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妥善安置。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日益深入,部分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方面面临一定困难和问题。
此次出台《关于解决部分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在社会保险政策延续性、连贯性的基础上,从帮扶援助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对他们的工作生活予以照顾,解决部分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
我们制定了《宣传手册》,旨在宣传《意见》的政策内容,解答社会保险接续的相关问题,供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和广大退役士兵参考。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日前,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解决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情形和时限
《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本通知。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二、严格落实中央政策
(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补缴责任和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省、市、县三级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各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统一办理流程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服役相关材料、社保缴费记录等所需材料,向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向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等部门和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同为退役士兵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医疗保障、信访、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市、县要建立工作专班,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好相关政策举措。各地要抽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税务、人武等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实行联合办公,信息共享,开展“一站式”服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做好身份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身份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养老、失业等保险关系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医疗、生育保险关系相关工作;公安、审计、信访、税务、人武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相关险种的经办机构负责认定断缴时间,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对象和服现役时长,计算应补缴的单位和个人费款,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将缴费款数据按现有传送渠道传税务部门。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通知要求按军龄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 告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原安置单位提出补缴申请,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到其主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其他情况直接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补缴申请。
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1、2项材料。
咨询电话:0593—7756015。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30日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办事流程图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解答
1.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哪些对象?
答:《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2.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答:《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3.问: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4.问: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办理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5.问:退役士兵怎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答: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6.问:退役士兵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①服役相关材料: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②个人相关材料: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5份)。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5份(复印件签名并按手印视同原件)。
③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7.问:退役士兵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
8.问: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可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吗?
答: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9.问:如何核查申请材料?
答:具体程序为:①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将申请表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②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认定断缴月数,并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0.问:怎样确定补缴的责任主体?
答: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11.问: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该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各级可由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②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12.问:核查工作完成后,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
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该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①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②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各级可由经当地政府指定的经济部门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③享受到《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④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13.问:符合条件的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退休补缴费用在安置地还是在参保地缴费?
答:我省医保基金实行市级(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统筹管理,参保人必须向参保地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退休补缴费用由参保地医保部门负责计算,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退休补缴费用由参保地医保部门负责计算,原安置地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由参保地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确定的数据向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账户发起扣收。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将补缴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缴至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单位应补缴费用和个人应缴费用后,向参保地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4.问: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5.问: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怎么计算?
答:《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6.问: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年限怎么计算?
答: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17.问: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省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医保跨统筹区转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非在编在职人员等在医保退休地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8.问: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19.问: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20.问:对存在保险断缴问题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否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答: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无法再补缴保险,不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21.问: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答:不划入个人账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22.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23.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24.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达到规定条件后领取待遇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答: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而是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5.问: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答:中央文件规定,此次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险问题,要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今年先进行申请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