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情况时,郭政峰发现水快流公司营业期限自2008年9月26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其经营范围为“资源整合技改扩建相关服务(不包含煤炭开采)”,而整合之后的金岷煤业的经营范围依然是资源整合技改扩建相关服务(不包含煤炭开采)。“当时吕建岷说水快流公司证照齐全我们才敢和他合作的,现在才知道水快流公司连煤炭开采的资格都没有。”郭政峰说。
更严重的是,在2009年夏天吕建岷与合生源财谈判到2009年11月6日吕建岷与合生源财正式签署协议时,水快流公司一直处于被重组整合状态中。“重组状态下的水快流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法人资格,知道内情的吕建岷却以水快流公司的名义跟我们签署协议,根本就是存心骗我们。”郭政峰想起这事就后悔不迭:“承包费用与前期投入加起来已经花了1亿多元,这个当上的太大了。”
“吕建岷承包给我们的1000亩煤矿中,有300亩在北花峪矿区,2011年2月我们去浑源当地开采的时候被浑源国土资源及煤管部门叫停,这时候我们才知道,这300亩煤矿只有60多亩在矿界内,其余200多亩都是矿界外的农耕地。把没有在矿界内的土地卖给我们,也就是把根本不属于他的东西说成是他的卖给别人,这不是诈骗是什么?”郭政峰说。
合生源财与吕建岷多次沟通无效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报了案,公安机关于2012年5月正式立案,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详细了解了案情,并于2012年9月2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吕建岷刑事拘留。“要不是公安机关动作快,我们这些外地人在山西当地对吕建岷一点办法都没有。”郭政峰说。
一位法律业内专业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吕建岷谎称自己是水快流公司老板,谎称水快流公司拥有可开采的露天煤矿且手续齐全,并通过以上行为致使合生源财产生错误认识,为获取经济利益与其签署合同,并向其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账户支付巨额合同款项4100万元。从目前情况看,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具有明显的非法骗取被害单位合生源财财物的主观动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述合同诈骗罪和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