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林月珠 潘其雄)因民间标会产生纠纷,福鼎一男子在网络上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发布帖子侵害他人肖像权。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涉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小光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向小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7至2019年间,小光参加小方组织的民间标会,后因倒会两人产生纠纷。2020年7月,小方发现小光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发布“小方,欠钱不还”等帖子,并附有小方及妻子、孩子的合照,将其个人信息及家庭成员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严重诋毁小方人格。小方遂以小光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是否欠款存在分歧,且均未能就欠款事实进行举证,小光所发布的帖子亦未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小方的名誉,故小方主张其名誉受到侵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而小方未经小光同意,擅自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使用小方照片,即便小光并未因此获得经济利益,也不能认定其系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小光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小方的肖像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作出如上判决后,小光在履行期内按期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
法官说法:网上发布帖子需审慎,一不留心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指的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既不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自我评价,也不是权利人本身的自我感觉,而本条法律规定保护的是民事主体客观名誉不为他人的非法行为侵害而降低。而本案中小光虽然在抖音平台等发表了帖子,但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存在欠款纠纷,小光发布的帖子未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小方的名誉,故本案不认定小光构成了名誉侵权。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很多人还停留在我并未使用肖像获利,怎么会构成侵权的错误认识上,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法律特殊规定外,禁止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网友们在发表或转发相关帖子过程中,要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的保护,避免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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