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陈宁宁)近日,市法院在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向当事人代理律师发出一份“调查令”。据悉,这是自福建省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施行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律师调查令。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许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随后就许某在北京的一处房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因李某只提供该房产的预售合同手抄件,承办法官难以确定其真实性,遂要求李某提供该房产的产权证等证据。李某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于是联系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在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发出调查令,代理律师凭该调查令前往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调取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的证据时,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人民法院批准、签发后,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这不仅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权利,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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