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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多举措助推总部企业“落地”

2012-08-16 21:50:00 福鼎新闻网 责任编辑:廖诗雄

总部大楼用地补助 优厚的财税奖励 3%的开办补助 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福鼎新闻网讯 ( 廖诗雄) 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了吸引国内外企业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加快闽浙边贸工业园区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我市推出财税、用地、开办补助等多项优惠举措,吸引大型企业将总部设立在福鼎。
        据市总商会初步统计,我市约有5万人在全国各地经商办厂。2011年,在外福鼎商人在全国各地累计投资额达到1200亿元以上。对此,我市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城区规划区内建设总部大楼的,其用地以不低于所在区域的商服、住宅用途基准地价公开出让取得,若摘牌价格高于基准地价时,超过基准地价的部分由财政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的地方级税收中分期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予以补助,但当年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的地方级税收分成部分,补助期限不超过五年。
        对于总部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的,从工商注册登记年度起,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前两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的20%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部分,扣除上述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
        此外,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设立总部机构的,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给予20%的租金补助,累计补助最高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税收构成地方级所得财力中分年度给予安排。以上各项奖励和补助合计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交税收地方级财政收入所得,不重复享受宁德市的奖励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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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要求是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各类企业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物流中心等。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参照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3)国内外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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