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何普明同志辞去福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1-01-19 03:20:12
福鼎人大
(2010年12月10日福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鉴于何普明同志辞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福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和表决,同意接受何普明同志辞去福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福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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