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毒友”藏毒获刑
2023-12-27 17:05:16
伽师县人民法院
【案情缘由】 艾某和居某(另案处理)系朋友,曾一起吸过大麻烟。2023年1月中旬,居某到艾某在伽师县某乡的家中,请求艾某临时保管其桶装的十余公斤大麻烟,艾某答应保管并在库房内窝藏居某送去的大麻烟。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艾某将上述大麻烟交给居某。经鉴定,艾某窝藏的大麻烟含有四氢大麻酚,重量为14906克。 【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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