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受惠新刑诉法实际刑期减少53日
法制网徐州1月8日电(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通讯员夏友锋)今天,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刑事判决书明确载明,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先行羁押的29日和监视居住106日折抵刑期的53日合计82日予以扣除。据悉,这是徐州市首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适用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刑事案件。
2010年4月至6月间,原铜山新汇热点公司职工张斌与社会无业人员韩小军、蒋辉、唐顶山(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交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铜山新汇热电公司行政公章,采取以韩小军及唐顶山联系信贷公司和贷款人,由被告人张斌使用盖有私刻的公司印章的假工作证明主贷或者作担保的方式,先后八次从徐州市多家信贷公司骗取借款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扣除利息后分得的借款12.3万余元予以挥霍,其借款均未归还。2012年8月7日,张斌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执行逮捕前,曾被刑事拘留29天,监视居住106天。
据承办法官介绍,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刑事强制措施修改和新增了18条,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其中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被告人张斌在案件侦查阶段被监视居住了106日,此案如2012年12月31日前判决生效,实际刑期比现在的判决要多出5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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