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张海洲)在福鼎有这样的一位母亲,四年光阴,只能隔窗看望新生女儿,这是为何?
秦梅女士,今年29岁,福州人。2012年,因业务原因,她来到福鼎,与前夫陈长升相识、相恋,一年后俩人结婚并诞下一女儿。婚后,夫妻俩在福鼎做起了电子商务。“结婚后的头两年,我和他偶尔会有口角,生活、工作中总是会有分歧,他一门心思扑在工作上,我既要带孩子又要帮他打理业务,工作若不顺,他就连续几天不回家,完全不在乎我的感受。”秦梅说,前夫除了工作时间外,其余时间基本都在和朋友喝酒打牌,她为了帮他分担生意上的事,也没有精力再继续照顾孩子。孩子2岁不到就交给了公公和婆婆代为照顾,自己则回福州拓展业务,很少有机会回福鼎看看女儿。
就在2014年,秦梅发现前夫出轨,双方发生剧烈争吵,最终通过法院协议离婚,由于秦梅从小是孤儿,虽自身通过努力后经济条件优越,但女儿最终判给了前夫抚养,秦梅黯然离开福鼎,回到福州。
离婚后,秦梅多次向前夫提出与女儿见面,可每次,对方不是拒绝,就是将孩子抱往3楼隔窗相望,数年时间,秦梅只见过女儿4面,还是隔着窗户的,秦梅甚至怀疑,前夫的家人在向女儿灌输一些对其不好的言语,歪曲自己在女儿心中的形象。“我曾和前夫说过,再故意不让我接触女儿,就上法院告他。前夫家人知道后威胁我,如果我告上法院,就带着女儿远走他乡,永远不让我见女儿,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4月17日下午,秦梅在记者及数位福鼎热心网友的陪同下,咨询了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斌介绍,秦女士离婚后在法律上享有“探视权”,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秦女士作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并承担抚养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针对秦梅的遭遇,陈律师认为,双方父母为探视权纷争不断,孩子受到的伤害是最大的,孩子已没有完整的家,不仅无法享受同龄人应有的祥和亲情,还卷入夺子纷争中。陈律师希望,秦梅、前夫陈长升及前夫的家人,理性对待探望权利,父母与下一代的亲情血浓于水,是无法割舍的。
通过秦梅女士及其朋友,在与前夫及其家人的不断交涉后,18日下午4点32分,在福鼎电影院门口,秦梅见到了4年来只能隔窗相望的女儿。事后,陈长升和秦女士达成了共识,针对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一律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基础,最大限度的降低由于离婚给孩子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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