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碰撞并辗死路人的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闽J26276号中型厢式货车,从福鼎市太姥山镇文渡工业区开往店下镇区方向,行经店下镇岚亭村某路段时,在与对向来车相会时,因其所驾驶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碰撞并辗压路面行人陈某,造成车辆损坏及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并留待现场接受处理,事后积极与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达成并实际履行了赔偿经济损失550000元的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发生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居所地社区同意给予社区矫正的意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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