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对其中两名在校大学生被告人梁某、高某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某、梁某在暑假期间,帮助朋友王某处理与李某的纠纷。在陪同王某与李某理论过程中,双方因言语不和相互推搡。尔后,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共同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王某的殴打行为导致李某轻伤的主要原因。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均主动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在审理过程中,经福鼎市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均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高某、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梁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综合犯罪的起因、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危害结果间的因果联系、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高某、梁某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梁某、高某均刚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案件审理期间二人均已在校就读,若判处刑罚可能导致不能继续上大学的后果,法官通过走访并了解被告人梁某、高某的平时表现,并结合二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以提供两人继续完成学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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