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男子与寺庙土地租赁纠纷案。
2004年2月10日,原告福鼎某寺与被告陈某经协商书面签订一份《租赁山坡地合约》,约定由原告某寺经营使用管理的坐落于前岐镇大澜头张厝后门右边一片山坡地的其中用于栽种17棵杨梅树的土地租赁给被告陈某,租赁时间定10年,即从200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十年租金合计人民币300元。该合同尾部由双方及见证人计十几人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寺依约交付该租赁地给被告陈某使用,被告陈某亦缴付了300元租金并在该土地上经营杨梅树。2014年2月租赁期届满后,被告陈某并不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租赁地及17株杨梅树,相反继续占用该土地并栽植柚子苗十来株,原告某寺向被告陈某主张返还该租赁地及17株杨梅树未果,且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某寺遂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福鼎某寺与被告陈某于2004年2月10日签订的《租赁山坡地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前提下签订的,属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拒不返还租赁土地,其行为已属严重违约,故原告某寺请求被告陈某返还租赁地及该土地上17棵杨梅树,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腾退返还原告某寺坐落于前岐镇大澜头张厝后门山地右边山坡地块土地使用权及返还该租赁地上17株杨梅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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