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15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在福鼎市及福建省宁德市区等地,以投资沈海高速复线速凝剂、碎石项目及投资刷信用卡业务等项目可分红、赚取高额利息及手续费为诱饵,并以虚构中铁十八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向他人赊账,先后骗取周某、陈某等十五名被害人款物价值共计1633155元。被告人杨某将上述诈骗所得款项及财物用于其家人生活开支、偿还个人债务、参与网络传销组织等,且在亏空款物后,改变联系方式逃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633155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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