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因朋友与人发生口角而砸伤他人的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14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在福鼎市太姥山镇东埕村公路旁某烧烤吧喝酒,期间因其朋友朱某与被害人叶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遂持啤酒瓶砸伤被害人叶某头部,致叶某左眉弓内侧上方皮肤软组织裂伤、皮肤软组织挫伤,额骨线性骨折。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伤情鉴定,被害人叶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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