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夫妻相处以和为贵,但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基于各种琐事而产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若仅因冲动之举造成轻微伤害且事后有悔改之意,不妨给双方一次重新再来的机会。
2008年间,原告颜某某与被告王某认识、恋爱,并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日生育女儿王某某。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尤其是2014年7月间双方发生争执时,导致原告脸部受轻微伤,原告因而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经结婚登记,其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庭审中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认错误,并出具保证书,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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