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林小玲 陈宁宁)妻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夫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陈某先后两次向原告邓某借款50000元,合计1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2017年间,经邓某催讨,陈某仅偿还了2000元,余款拖欠至今。故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借款。
经审理,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供的借条上仅有被告陈某的签名,其丈夫王某未签名,即仅以妻子一方名义举债,但被告王某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一种事后追认行为,是对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借款的追认,故法官依法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之债,应当由被告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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