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林月珠 刘常娟)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雇主雇佣他人为自家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吊篮,造成雇工在作业时坠落摔伤。综合本案事故的起因及经过,法院酌定雇主何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董某各项经济损失近14万元。
2016年12月,第三人吴某承接被告何某的房屋进行装修。次日,吴某找来原告董某一起为何某的房屋进行装修。不料在两人装修作业过程中,明知作业的吊篮存在安全隐患,仍旧使用了何某安装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吊篮,使用时因吊篮滑落,两人从五楼坠落摔伤。随后董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董某身体多处部位骨折、脱位。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被评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2017年7月,董某将何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就本案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作出认定,吴某与何某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何某作为定作人,亦即案涉房屋的业主,在施工现场安装了不符合安全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吊篮,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及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理: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合议庭在确认无争议事实后,将被告方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方,在其无法举证证明就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对提供劳务者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醒情况下,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由此,只有把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同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相结合,才能有效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保证裁判结果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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