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社会法制 > 法制论坛
投稿

妻子向“小三”支付分手费并达成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约定无效

2018-01-08 15:49:57 来源:福鼎新闻网 作者:刘常娟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福鼎新闻网讯(刘常娟)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和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第三者提出以 “不再破坏其家庭”为条件,要求妻子支付分手费。为了家庭和睦,妻子无奈支付了30多万元。不料拿了分手费且写了保证书的第三者仍与丈夫保持来往,最终导致家庭破裂。ebV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丈夫的小明(化名)一直和小红(化名)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家庭的完整,妻子小芳(化名)曾多次要求小红离开自己的丈夫,但遭到了小红的拒绝。2010年,小红便提出“不再破坏小芳家庭”的交易条件,要求小芳向其支付16余万元分手费。为了挽救婚姻,妻子小芳无奈向小红转账支付了该笔款项。原本以为小红会遵守承诺,不料她仍旧要求小芳继续支付分手费15余万元。面对小红的无理要求,小芳再一次妥协,分别先后向小红转账支付了15余万元。期间,小红还向小芳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收钱后与小明断绝往来。但小红在先后收了30余万元后一次次食言,最终导致小芳家庭破裂。后小芳以小红索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ebV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向小芳出具的《保证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书》虽然由小红单方面作出,但根据约定内容以及出具的对象,认定《保证书》的实质为小芳与小红之间达成的赠与合同,即通过小芳向小红的金钱赠与,目的在于解除小红与小明不正当的婚外男女关系,而上述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应确认为无效。因为案涉《保证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小红向小芳领取的金钱赠与应当予以返还。ebV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书》无效,被告小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小芳30余万元。ebV福鼎新闻网|今日福鼎|福鼎新闻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文章来源:福鼎新闻网 责任编辑:曾云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福鼎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福鼎新闻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新闻热线:0593-7856234 技术服务:0593-7998976 网上投稿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福鼎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