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章小慧)无视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前,市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世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9月8日,被告人高世文及妻子朱水仙与债权人吕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市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高世文及朱水仙于2016年3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吕某、陈某的借款及利息共计216万元,若未按期还款则吕某、陈某对高世文及朱水仙共有的福鼎市桐城街道海口路的房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人高世文与朱水仙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吕某、陈某便于2016年3月8日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裁定查封、拍卖被告人高世文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海口路的房产,并责令被告人高世文于2016年6月15日前清空并搬出上述房屋。但是高世文拒不迁出该房屋,致使法院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6月20日,因被告人高世文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市法院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高世文已迁出该房屋,并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世文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并责令搬出的房屋拒不迁出,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了解,今年来,市法院加大对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案件21件31人,已判决2件2人,有效形成治理老赖的高压态势,助力不能赖、不敢赖、不想赖的诚信福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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