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鼎法院一审判决福建某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唐珍洪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2260元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绝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1月10日,唐珍洪向福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材料文书,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由于被执行人从事商业活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对其生产造成了极大不便。同时,执行法官多次到该公司,对公司负责人耐心进行释法说理。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通讯员:游绍平、刘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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