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一小伙被打后,准备报复打人者,结果寻错仇家,打伤路人。
2013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某小吃摊吃点心时,江某与隔壁桌的吴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陈某某等人被吴某某一伙人殴打。陈某某逃离现场后,从福鼎市海口路一家面店拿了把菜刀,乘坐出租车寻找殴打他的人。不久,陈某某在福鼎市某小区发现被害人史某某及庄某某等人,认为史某某系殴打其之人,遂持菜刀砍伤史某某,随后赶到的江某等人亦上前殴打庄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通讯员:福鼎法院 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