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福鼎市山前街道福临路120号便利店,与前夫陈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陈某将罗某某推离,罗某某从身后拿出事先购买用于自残的水果刀将陈某的右腋下及身体多处部位捅伤,后罗某某用该水果刀捅刺自己胸腹部自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案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决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珍爱生命,遇事要理性和平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通讯员:福鼎法院 周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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