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雇车游玩为幌子,被告人陈某龙伙同他人,预谋劫取车辆变卖获利。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抢劫案,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龙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龙伙同同案犯陈某元、郑某成(均已判刑)至浙江省苍南县,三人预谋劫取车辆开回漳浦县变卖。当日19时许,三人携带水果刀、蓝色布绳子、透明胶布等工具至苍南汽车站对面,以去福鼎游玩为由雇请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长安轻型货车(价值27720元)。当车行驶至闽浙分水关路段时,坐在驾驶员后排的陈某元即持刀架在被害人陈某某的脖子上威胁其停车,被害人随手持螺丝刀欲反抗,被陈某龙、郑某成合力控制。随后,三人将被害人拉至驾驶室后座,由陈某元驾车、其余二人看管,并用透明胶布缠住被害人嘴巴,用绳子反绑其双手,搜走其身上人民币500元和手机一部(价值450元)。当车行驶至福鼎山柘坪路段时,被告人陈某龙与郑某成将被害人扔弃在路边排水沟内。嗣后,三人驾车沿104国道逃离,陈某龙在柘荣路段下车;车行驶至福安路段时,被柘荣县公安人员拦截,陈某元被当场抓获,郑某成则趁机逃脱。
被告人陈某龙于2016年3月10日在晋江市东石镇某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章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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