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张书泽) 村里修路,乡贤捐款7万元,村支书翁某强却因生产经营贷款到期,无钱还款挪用该捐助款而被起诉。记者从福鼎市检察院获悉,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翁某强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福鼎市检察院查明:2012年3月,福鼎市磻溪镇人民政府决定对桑海村青龙桥头至梨元自然村公路实施路面拓宽硬化工程建设。2012年6月20日,时任磻溪镇桑海村支书翁某强,开了收据接收了一位乡贤7万元工程建设的捐助款,但翁某强由于此前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到期无钱还款,而挪用该捐助款用于还贷。其间,村里多次向翁某强催收,直至2014年下半年,翁某强才将其挪用的7万元社会捐助款归还。
检方认为,翁某强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符合以下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追责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犯罪金额达到三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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