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通讯员 朱健忠 陈君)近日,福鼎法院陆续受理原告林某某等80余人诉福鼎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立案后,福鼎法院承办法官深入调查了解案情,发现因“甲公司”拖延支付施工方的费用,导致施工方在交齐相关验收材料时不予配合,从而未能及时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而“甲公司”无法支付施工方费用的原因之一在于部分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查清案情后,承办法官分别对施工方、开发商、未支付款项的购房者予以释法说理,后三方达成诉前调解:购房者将尚未支付的款项支付于施工方,施工方则积极协助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据悉,购房者已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开发商已办理并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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