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冲动惹是生非,阻挠民警执法,福鼎一男子最终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福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男子酒后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案件,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22时许,福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电话报警称,被告人夏某某酒后在福鼎市桐山街道某酒坊内殴打他人。随后,福鼎市公安局指令桐山派出所民警4人出警至该酒坊处理纠纷。期间,在到场民警表明身份后,被告人夏某某仍不听劝解,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并借酒劲辱骂、踢打出警人员,造成二名民警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对民警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福鼎法院 章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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