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高峰期时,公交车内的拥堵状况,给了小偷们许多可趁之机。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在公交车上实施的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施某、余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7月23日18时许,施某伙同余某在福鼎市淡水桥站点搭乘开往经贸商城方向的1路公交车。途经边贸商城附近时,趁被害人林某不备之机,由余某掩护遮挡他人视线,施某贴近林某后,伸手盗走其黑色背包内的黑色长方形钱夹,盗得钱夹内现金2500元。随即,两人一同下车分赃,其中施某分得现金2300元,余某分得现金200元。
同日19时许,两人又至乐群超市站点搭乘开往市医院方向的9路公交车,采取相同手段,盗走许某黄色手提包内的黑色钱包,盗得钱包内现金230元,其中施某得款200元,余某得款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系聋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具有立功表现,亦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在外出过程中,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随身财物,特别是在火车上、公交车上等人员相对聚集的公共场所,一定要将财物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不给窃贼下手机会。
通讯员:福鼎法院 陈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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