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因不满他人随地小便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福鼎市其经营的棋牌室门前,见原告郑某因随地小便与他人发生口角,遂上前质问,继而与原告郑某发生争执。其间,在相互推桑时因二人均为拄杖残疾人站立不稳而双双摔倒在地,被告人陈某在被原告郑某压至身下殴打后,见原告郑某仍对其言语数落,便爬起用其铁制拐杖敲打郑某。经鉴定,原告郑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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