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4月2、3日,原告梁某从其在福鼎市桐山信用联社的账户取款50万元交给案外人夏某,4月5日交给其现金3万元,夏某于2012年4月5日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53万元予以确认,同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7%,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5日。2012年6月22日,被告福鼎市某茶业有限公司和张某向案外人夏某出具借条,约定向其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2日至2012年12月22日。2012年6月25日,案外人夏某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福鼎支行的账户向被告张某的账户转账1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偿还了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未能偿还。2014年11月20日,案外人夏某和原告梁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福鼎市某茶业有限公司和张某享有的债权中的30万元及其中50万元的利息转让给原告梁某,并通知了福鼎市某茶业有限公司和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梁某与案外人夏某、案外人夏某与被告福鼎市某茶业有限公司和张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应依约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福鼎市某茶业有限公司和张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案外人夏某将其对被告福鼎市某茶业有限公司和张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梁某并通知了两被告,该转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福鼎市某茶业有限公司和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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