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纠纷,以原、被告洪某、薛某涉嫌伪造借条,将并不存在的借款关系诉之法院,存在虚假诉讼之嫌疑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现已移送公安侦查。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鉴于本案被告在该案经法院立案受理前,已被法院在另案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扣留其在原就业单位的经济补偿款数万元的情况。法院对原、被告采取分开询问方式,发现原、被告对借款资金来源及现金交付过程、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等多处陈述均不一致,就借款资金来源,原告在几次庭审中也先后作不同、前后矛盾的陈述。最终,法院从原、被告间借贷的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确认原、被告间借贷事实发生。对原、被告间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上升趋势,当事人运用各种手段,利用虚构的法律关系,借助司法资源达到转移资产、侵占他人财产、逃废债务、逃避法院执行等目的。如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多分得财产,与第三人串通,伪造自己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负担;在涉及企业的民事诉讼中,企业采取虚构债务的方式达到转移财产的非法目的,或是经营不善,通过虚构外债来实现破产清算等。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新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丁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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