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有枪支罪获刑一年
    柘荣籍男子雷某桂借用枪支打猎,图得一时欢愉却收到法律惩处。近日,市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雷某桂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4月28日上午,雷某桂向他人借用一枪支到龙安开发区打猎。同日21时许,雷某桂从朋友处借用车辆,并将枪支放于驾驶座左边缝隙内。在海天大酒店附近时,路遇公安机关设障检查,其因害怕持枪暴露,遂弃车逃离现场,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查扣。2011年5月6日,车主柳某波在领回该车辆,并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枪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宁德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该枪支可以火药燃料为动力正常击发,机械结构具备与制式枪支相同的功能,属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桂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雷某桂因病住院期间,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   黄常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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