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受理该院第一例食品安全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始,被告人江某乐在本市太姥山镇豆芽生产作坊内,非法添加聚宝源牌“无根豆芽素”生产豆芽,并将生产的有毒、有害豆芽运到本市太姥山镇农贸市场内进行贩卖。2013年6月20日,福鼎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江某乐的豆芽生产作坊内查获九缸约500斤正在生产的黄、绿豆芽及169支聚宝源牌“无根豆芽素”。经福建省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聚宝源牌“无根豆芽素”中“6-苄基腺嘌呤”的比例为0.9%,二氧化硫残留为2mg/kg,生产的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0.3mg/kg。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邓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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