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丽珍、占益明:
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调解告知书、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回访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