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福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鉴于彭晓蓉同志辞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福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和表决,同意接受彭晓蓉同志辞去福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福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福鼎市人大常委会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