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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罪责竟伪造“火化证明”假死 潜逃四年终获刑

2012-12-03 09:38:02 闽东日报

(王志凌 王胄) 虚开发票抵扣税款,事后为逃避罪责,竟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火化证明” 注销其个人户口,装起了死。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潜逃近四年后,被告人龚某终被擒。近日,福安法院对其做出了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龚某在经营福安市立新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现已吊销)期间,在没有真实纳税事实的情况下,以购入进口油箱、活塞、化油器等物品的名义,先后向他人购得冒用上海、深圳等地五家公司名义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21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993842.34元,并用以向福安市国税局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

2008年6月,福建省国税局通过深圳文锦渡海关、上海南汇海关查证核实,上述21份海关完税凭证属伪造,遂将相关材料移交查处。为逃避法律追究,龚某于2008年6月26日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火化证明”到当地居委会开具便函,并向福安市韩阳派出所申请后注销了其个人户口。隐身近4年后,今年3月11日,龚某在福安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在公司经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用以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在事发后又虚构死亡事实,试图逃避法律追究,应予从重处罚,遂判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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